【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尽快将农村年仅五岁且高烧不退的侄儿接送至县城医院看病,在饮酒情况下驾驶小轿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34mg/100ml。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遂于2020年8月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虽然存在醉酒驾车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深入了解案发背后的原因,得知案发时刘某某年仅5岁的侄儿高烧40度以上而不退,且身处远离县城40多公里的农村,仅有孩子父亲一人照顾,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刘某某才不顾饮酒而驾驶了车辆。同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仅是终结了刑事司法程序,还通过公益服务活动完成了对被不起诉人相应的教育改造。该案中,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刘某某按照检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社区进行了公益劳动,达到了矫治和教育目的,提升了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效果,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案件的办理较好地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