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公司在未与青海省某公司实际发生经济往来情况下,该公司会计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销货单位为青海省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税价合计58万余元。周某某将该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8万余元,后被税务部门查获。
【检察履职】
2020年1月,侦查机关以周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周某某也积极补缴全部税款,避免了国家税款流失。2020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实际,充分考虑对民营企业家有无追诉之必要,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民营企业的可诉可不诉案件,依法予以不诉处理,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