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时,存在发回重审案件未及时立案的审判程序违法情形,遂立案审查。经审查,A公司与B公司共有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B公司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抗诉,2019年12月,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审一审、二审判决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5月,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违反了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2019年12月,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并于当月将案卷材料退还原审人民法院。2021年5月,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属审判程序违法。2021年5月,检察机关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提高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原审人民法院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制定了该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的同时,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对相关案件从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发现的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纠正违法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检察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通过制度机制巩固整改成果,促进了司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