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生产加工金属制品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产生的含镍、铬污泥具有毒性,含镍、铬污泥属于固体危险废物,但该公司固体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存在“建筑物不封闭、地面防腐防渗层多处毁损、渗液随处流淌、两种危险废物未分区存放、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存放的含镍污泥和含铬污泥,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2021年4月,检察机关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落实,联合行政部门对部分产生废物企业和经营废物企业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危废企业在危废贮存和管理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监管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在当月向某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控制标准》,立即督促该企业整改危废仓库,加强对辖区内其他产废企业和废物经营企业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依照《控制标准》开展同类问题整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力度,提高产废企业和废物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单位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逐条剖析,制定措施,并向涉事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严格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涉事企业将现有两座危废暂存间封闭,按照《控制标准》及整改要求投入5.64万元新建一座占地67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库,设置了围堰、导液沟、集水坑等设施,新建暂存库在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某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辖区内其他产废企业和废物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多种有害性的物质,若随意堆放或处置不当将会威胁人体健康,甚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规范贮存管理有利于工业废物的循环再利用,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政部门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和经营危险废物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进行整改,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