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某单位对某污水处理厂作出“罚款11.8万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污水处理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某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某单位对某火锅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火锅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某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某单位对某化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某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在审查人民法院部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中发现:人民法院在办理某单位与某污水处理厂、某单位与某火锅店、某单位与某化工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三案中存在申请执行费收取、受理审查、法律文书送达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审查及申请费缴纳规定,依法依规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并立行立改。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办案,侵犯了行政机关及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对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