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
2019年7月至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他人或互相联系购买电话卡,以每张电话卡110-27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出售获利,其中林某某将购买来的电话卡注册淘宝恶意刷单后又出售给他人,陈某某、李某某将购买来的电话卡加价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出售到云南西双版纳,张某某先后多次出售电话卡获利共10000余元,凌某某先后多次出售电话卡获利共7000余元,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出售22张电话卡获利5700余元,后被证实售卖的部分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凌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最终四被告人被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检察官说法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利益,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爆发式增长,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工具。通过非法方式和手段取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或者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使用、泄露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为了一点眼前利益而触犯国家法律,成为诈骗等犯罪的“帮凶”。无论什么原因,一定要做好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出售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