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富,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
(一)行贿罪。2010年至2018年,刘某东历任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刘某富经刘某东安排,进入市政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2013年至2018年,刘某东帮助刘某富承接了某某市某某新区健康路、南外环路一期等多个道路建设重大项目。其间,刘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予刘某东(已判决)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二)非法采矿罪。2017年4月至5月,刘某富在对某某市某某区南外环路一期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限定范围,在某某区某某镇前进村康泰路非法采挖连砂石共计25340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认定刘某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6.292万元。
2018年4月11日,刘某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线索,经与雅安市公安局沟通,将问题线索移送雅安市监察委员会。7月16日,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行贿罪对刘某富采取留置措施,10月11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次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10月17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以刘某富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2月11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4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富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行贿问题线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雅安市公安机关在对刘某富非法采矿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商请提前介入,通过审查证据材料、会同侦查人员赴现场勘查、联席会议讨论等方式,发现刘某富在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担任市政公司施工班组长,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大量市政公司建设项目。同时刘某富工程建设账目支出情况不清楚,其中可能存在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推动公安侦查和监察调查有机衔接。
(二)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2018年7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将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移交雅安市监察委员会。雅安市监察委员会立即分别成立行贿、受贿案件专案组并开展初步核实,组织检察、公安等相关单位召开案件会商联席会,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侦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监察机关在对刘某东受贿案立案后,于7月16日对正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刘某富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在对行贿、受贿一起查办的同时,也积极为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犯罪固定有关证据,做到程序衔接流畅、实体配合高效。
(三)监察机关统筹做好互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并案审查起诉。鉴于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查办,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衔接畅通。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再次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诉前会商,强化行贿、受贿犯罪的证据材料梳理,为做好职务犯罪调查管辖和其他关联犯罪属地管辖衔接配合,明确以非法采矿案属地管辖为主确定案件管辖,将职务犯罪商请指定管辖并案处理。2018年10月11日、17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分别受理后,为确保互涉案件统一处理,决定并案审查起诉,依法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及时查明行为人违法所得及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情况,依法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刘某富通过行贿承接了雅安市19个重要交通道路工程,涉及该市重点打造的川西综合交通枢纽,获取了巨额利益,又在工程建设中通过非法采矿获取更大的非法收益,应依法严惩。为依法追赃挽损,监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查明刘某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96.292万元。二是监察机关在受贿行贿一起调查的过程中,查明刘某富通过虚增连砂石用量等方式,在刘某东的帮助下,从市政公司处非法获利1256万余元。三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协作力度,促使刘某富主动退缴859万元。四是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在法院判决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96.292万元以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依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严格落实线索移送、职能管辖等规定,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建议有关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形成惩治腐败工作合力。对于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行贿犯罪线索的,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线索,共同做好线索移送工作。特别是针对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犯罪,应当建议依法严肃查处,精准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二)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承担为主调查职责的,要统筹组织协调调查、侦查工作,形成反腐败合力。为主调查的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统筹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调调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办理互涉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以便监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办案单位应注重形成合力,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确保互涉案件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做到统一均衡。
(三)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职权并案处理,注意做好补查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诉进度,符合并案条件的,在分别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并案处理。需要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同时将案件分别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并统筹做好程序衔接。符合自行补查条件的,经与监察机关沟通一致,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
(四)多措并举,依法处理行贿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以及与行贿犯罪有关的不正当利益,应当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依法综合运用予以处理,确保任何人不能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