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张某某在金川区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批发水果时与贩卖水果的孙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孙某某丈夫朱某某上前将张某某撕倒在地,并用膝盖顶撞张某某肋部,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3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朱某某与张某某在批发水果的过程中发生争执,致张某某肋骨骨折的轻伤害案件,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深入细致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详细解答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朱某某表示真诚悔罪悔过,愿意主动赔偿张某某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张某某也表示接受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并自愿谅解朱某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如期履行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内容,该案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诉讼程序未进入刑事诉讼审判阶段,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主持调解,加害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真诚悔过并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双方的关系得到合理修复。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使因其犯罪行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尽可能让刑法保护的法益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